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1202执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安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咸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新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舒上好,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通山县。
被执行人:阮诗中,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天安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上好、阮诗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舒上好、阮诗中至今未履行(2018)鄂1202民初4972号民事判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舒上好、阮诗中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33916元(含诉讼费1456元,执行费18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石 辉
审判员 王义超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