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207民初456号
原告:饶世勇,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长余,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协佳,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原告饶世勇与被告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饶世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饶世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小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梦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