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91财保95号
申请人:海南价值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552794822L。
法定代表人:熊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宏,男,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深圳天海认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9JM16。
法定代表人:许竞。申请人海南价值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天海认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价值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天海认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93917.5元的财产,申请人海南价值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价值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天海认知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以价值人民币493917.5元为限。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989元,由申请人海南价值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长 张 珂
审判员 王 云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远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