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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恢120号

黄鸣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鸣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恢120号被罚款人:黄鸣生,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本院在执行陈光亲与黄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黄鸣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黄鸣生罚款100元,限在2019年2月1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