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304民特2号
申请人:薛斌,女,汉族,1938年11月28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
申请人:徐雷,男,汉族,1932年9月16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代理人:徐坤(系被申请人徐雷的女儿),女,汉族,1974年10月30日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申请人薛斌申请认定徐雷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自2011年起,徐雷就开始不认路,不认人,逐渐地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目前被申请人患病卧床,插鼻管吃饭,生活上由妻子薛斌一直照顾,经洛阳第三人民医院诊断为痴呆。现向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指定申请人薛斌为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徐雷,男,193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区××街坊××楼××单元××号。经洛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可见:徐雷诊断意见为肺部感染、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阻塞性肺气肿、××、痴呆、××。××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徐雷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徐雷目前的精神状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处于极重度痴呆状态。2、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雷由于目前处于极重度痴呆状态,导致认知功能丧失、智能丧失,情感活动、意识行为活动基本丧失,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经鉴定认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申请人薛斌申请宣告徐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徐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薛斌为徐雷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郭 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申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