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107民初4624号之一
原告:南宁广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西津村2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6XAU78。
法定代表人:王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文,男,住湖南省双峰县,系原告南宁广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中路**广西银瑞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北海银瑞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584312162Y。
法定代表人:郭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宁广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桂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7月20日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南宁广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广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原告南宁广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南宁广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71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卢晓曦
人民陪审员 班日强
人民陪审员 韦志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宏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