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19)湘0603司惩16号 被拘留人:曾晓民,男,198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临湘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曾晓民、曾某民间借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曾晓民拒不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曾晓民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