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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13民初958号

958王宸军与陈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宸军;陈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958号

原告:王宸军,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陈喜,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王宸军与被告陈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通知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宸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冰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