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3民初958号
原告:王宸军,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陈喜,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原告王宸军与被告陈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通知限期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宸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 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夏冰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