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391刑初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长久,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3日被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长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长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8年7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尹长久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都山路与102国道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2mg/100ml。2018年7月23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124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尹长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其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未办理过机动车号牌。
被告人尹长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尹长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案件来源及查获经过,被告人尹长久的供述与辩解,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酒精测试仪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长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长久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长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尹长久酒精含量较低、积极认罪悔罪,虽然未造成交通事故,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车辆上路行驶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尹长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李孟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颖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