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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4执1835号

崇州市王场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四川省远洪森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崇州市王场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四川省远洪森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4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崇州市王场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崇州市王场镇中心社区**。

负责人:王俊琦,该居民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四川省远洪森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远洪,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崇州市王场镇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远洪森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在四川省远洪森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未找到该公司的经营场所,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7)川0184民初27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为73021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公告费共计11662元,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9702元被执行人未缴纳。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文军

审判员  羊 虎

审判员  倪望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乃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