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312执21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曲支行,住河东区九曲街道驻地
被执行人:于耀江,男性,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河**;
被执行人:张晓娟,女性,1985年5月24日出生,住河**;
被执行人:闫玉鹏,男性,1987年9月8日出生,住临沭县;
被执行人:马宝汶,女性,1989年3月6日出生,住河**;
被执行人:于跃强,男性,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
被执行人:孙宝芝,女性,1966年5月15日出生,住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曲支行与被执行人于耀江、张晓娟、闫玉鹏、马宝汶、于跃强、孙宝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1312执2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健
审判员 陈 玮
审判员 刘成宝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靖美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