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8601民初83号
原告:贵阳市塑料八厂,住所地贵阳市黔灵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荣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青青,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鑫,贵州合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小丽,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贵州腾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贵阳市塑料八厂与被告马小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贵阳市塑料八厂于同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市塑料八厂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贵阳市塑料八厂负担。
审判员 陈红时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高燕
书记员梁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