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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21民初297号

姚铁梅与谭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姚铁梅;谭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321民初297号

原告:姚铁梅,女,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谭新明,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农民,住湖南省湘潭县射埠镇上春村栗树组。

原告姚铁梅诉被告谭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立案当日,原告姚铁梅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铁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铁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姚铁梅自愿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洪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徐晓倩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