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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刑更328号

陈文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陈文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更328号罪犯陈文义,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清丰县。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濮中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文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陈文义等五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432.01元。同案被告人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豫法刑二终字第1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6年3月31日止,于2012年12月13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罪犯陈文义在执行期间,于2016年9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陈文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9年1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陈文义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义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6次,2018年3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原判认定被告人陈文义系主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24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王 珏

审判员  郑建友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霍宣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