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浙1121执恢53号 石建军: 申请执行人王祖华于2019年0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2017)浙1121民初85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为石建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建军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浙1121执恢53号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