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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5执14188号

王小伟、李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小伟;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188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伟,男性,,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李辉,男性,,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王小伟与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李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辉存款201240.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克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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