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188号
申请执行人:王小伟,男性,,住河南省孟津县。
被执行人:李辉,男性,,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执行王小伟与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年××月××日向李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写明应当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辉存款201240.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宋克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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