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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5437号

陈雨海与高用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雨海;高用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04民初5437号原告陈雨海,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高用厚,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陈雨海诉被告高用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雨海起诉称:被告高用厚因资金不够向陈雨海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2018年1月15日前归还,但被告到期未还,现在电话不接。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高用厚偿还借款50000元;2、被告高用厚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高用厚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9日,被告高用厚向原告出具借《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陈雨海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正。归还日期为2018年1月15日前。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高用厚向原告陈雨海借款的事实清楚,有高用厚签字确认的《借条》为证,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按约归还借款。现被告高用厚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对原告的合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高用厚归还原告陈雨海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高用厚负担。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高用厚负担。原告陈雨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高用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维专

人民陪审员  裘咪娜

人民陪审员  吴玉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晓斐代

书 记员  蒋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