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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05刑初34号

刘强、王茂春虚假诉讼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1-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虚假诉讼
当事人
刘强、王茂春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05刑初34号被告人刘强、王茂春犯虚假诉讼罪一案,本院于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豫02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漏的字句,特裁定补正如下:原判决书第十一页倒数第一行、第二行、第十二页第一行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更正为“(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审 判 长  刁军生

审 判 员  李 晶

代理

审判员  李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佳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