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205刑初34号被告人刘强、王茂春犯虚假诉讼罪一案,本院于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8)豫0205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漏的字句,特裁定补正如下:原判决书第十一页倒数第一行、第二行、第十二页第一行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2月10日止)”更正为“(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
审 判 长 刁军生
审 判 员 李 晶
代理
审判员 李 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佳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