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5457号本院2018年12月19日对原告哈鸿跃与被告贾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12民初545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4页第7行“十五日”应为“三十日”。
审 判 长 国 艳
审 判 员 叶程鹏
人民陪审员 王洪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勇昊 来自
哈鸿跃与贾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2民初5457号本院2018年12月19日对原告哈鸿跃与被告贾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津0112民初545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判决书第4页第7行“十五日”应为“三十日”。
审 判 长 国 艳
审 判 员 叶程鹏
人民陪审员 王洪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勇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