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525民初721号
原告:陈城全,男,198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田甜,女,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陈城全与被告田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城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城全负担。
审判员 许云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付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