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403刑初2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实银,男,1994年9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龙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贵州省安龙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平坝区看守所。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以平坝检公诉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实银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徐实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实银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9日1时35分平坝区公安局十字派出所接110指令,有人报警平坝区十字乡街上计生站门口有人打架。平坝区公安局十字派出所民警李某2遂带领干警毛某、杨某、刘某赶往现场将打架人员徐实银、雷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因被告人徐实银处于酒醉状态,遂安排民警杨某、刘某、李某1对被告人徐实银进行看护。在调查过程中,被告人徐实银拒不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先对干警进行辱骂,后又动手殴打干警杨某、李某1、毛某、刘某。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之损伤为轻微伤。另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徐实银因酒醉后与他人发生打架,不听公安干警劝阻,辱骂、殴打办案民警,被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7月25日因酒后闹事,被贵州省安龙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实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人口信息、平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平某工字[2013]1号、平某工字[2014]2号)、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劳动合同、证人雷某、李某2的证言,被害人毛某、杨某、刘某、李某1的陈述,被告人徐实银的供述与辩解、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司法鉴定书、辩认笔录及照片、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实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实银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徐实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实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8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肖志惠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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