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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24民初223号

郭树华与小山乡后王文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郭树华;小山乡后王文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4民初223号

原告:郭树华,男,194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小山乡后王文村委会,住所地海兴县小山乡后王文村。

法定代表人:王世恒,任村委会主任。郭树华与海兴县小山乡后王文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郭树华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树华承担。

审判员  呼金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小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