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24民初223号
原告:郭树华,男,194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海兴县。
被告:小山乡后王文村委会,住所地海兴县小山乡后王文村。
法定代表人:王世恒,任村委会主任。郭树华与海兴县小山乡后王文村委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郭树华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树华承担。
审判员 呼金昌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小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