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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1执384号

龚素平、李理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9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龚素平;李理想;李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执384号

申请执行人:龚素平,女,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李理想,男,汉族,46岁,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执行人:李琴,女,汉族,46岁,住安徽省涡阳县。 申请人龚素平与被申请人李理想、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龚素平依据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1621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申请的,以“驳回申请”方式结案。本案中,申请人龚素平提供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明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龚素平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明阳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李 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邵 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