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广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昆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洛阳浩雅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城白云大道西段银基水务公司**/div>
法定代表人:吴喜明,该公司负责人。担保人:洛阳浩雅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嵩县明阳山庄**/div>
法定代表人:吴萌良,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洛阳广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洛阳浩雅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洛阳广远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浩雅置业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洛阳瑞宝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日达成执行担保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洛阳浩雅置业有限公司不完全履行三方自愿达成的执行担保和解协议,担保人洛阳瑞宝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公司所有财产对被执行人洛阳浩雅置业有限公司(2017)豫03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浩雅置业有限公司、担保人洛阳瑞宝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19502640元及相应利息。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张 蕾
审判员 李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万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