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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执保1166号之一

马克、杨植芝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马克;杨植芝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保1166号之一

申请人:马克,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杨植芝,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原告马克诉被告杨植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杨植芝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房产。申请人因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植芝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白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