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5执保1166号之一
申请人:马克,男,1960年11月22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杨植芝,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 原告马克诉被告杨植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杨植芝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房产。申请人因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植芝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 白
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
人民陪审员 刘小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诗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