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103执332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与钟红正、金爱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03民初5294号判决书,于2018年01月17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钟红正、金爱香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案款900561.66元,诉讼费16893元,申请执行费11406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