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终37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郓城县昌达钢球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黄集乡**屯村西。
法定代表人:荣祥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华,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郓城县圣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黄集乡新朱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姚俊山,职务:执行董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俊山,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启彬,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序祥,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上述二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郓城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甲臣,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上诉人郓城县昌达钢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郓城县圣鑫工贸有限公司、姚俊山、吕启彬、吕序祥、王甲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5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郓城县昌达钢球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4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建民
审判员 张 丽
审判员 张宪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嘉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