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650号
原告:遵义灏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天安小区******。
法定代表人:姚小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萍,女,汉族,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雪情,女,苗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福桥,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v>原告遵义灏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福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杨德均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1月28日,原告遵义灏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福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灏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灏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预交),由原告遵义灏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方钰烨
书记员张芹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