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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财保35号

陆方、安徽省新世纪印务有限责任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陆方;安徽省新世纪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603财保35号

申请人:陆方,男,汉族,1977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

申请人:安徽省新世纪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申请人陆方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省新世纪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庐阳区某工业用房予以查封。该申请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方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省新世纪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庐阳区某工业用房,期限为叁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陆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树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