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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91执7874号之二

沈志安、高绪潮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沈志安;高绪潮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91执78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沈志安,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高绪潮,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沈志安申请执行高绪潮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沈志安申请执行高绪潮支付167986元及案件受理费等。2018年10月3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及处理情况如下:

一、2018年11月26日、2019年1月2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19年1月24日经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2018年11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2018年11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下达到庭传票,但其未按通知到庭。

五、拟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但经多次查找未找到被执行人。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包括:本金165000元、债务利息(自2018年7月16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案件受理费2986元、申请执行费2420元,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综上,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告知了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并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豫0191民初196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翔

审 判 员  范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