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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681民初1692号

吴玉霞与王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玉霞;王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81民初1692号 原告吴玉霞,女,1978年1月1日出生,住广西东兴市。 被告王莤,女,1973年6月26日,住广西东兴市。 吴玉霞诉王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玉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玉霞负担。

审 判 长  唐上裕

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

人民陪审员  黄 鑫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