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案 号 (2019)苏1323执恢102号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张旭、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当事人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旭,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执行情况及通知内容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7975.7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57600元,并有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7880元。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