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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23执恢102号

张旭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7-2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旭;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案 号 (2019)苏1323执恢102号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受送达人 张旭、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当事人情况

申请执行人:张旭,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钱增茂,该公司董事长。 案件执行情况及通知内容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47975.7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57600元,并有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7880元。 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