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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536号

孔垂升、衡水九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孔垂升;衡水九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菊;钱俊卿;康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536号

申请人:孔垂升,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

申请人:衡水九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胜利西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徐艳峰,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MA086JF8X6.

被

申请人:李晓菊,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赵县。

被

申请人:钱俊卿,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

申请人:康丽华,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 原告孔垂升与被告衡水九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菊、钱俊卿、康丽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九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菊、钱俊卿、康丽华名下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衡水九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菊、钱俊卿、康丽华名下银行账户存款6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瑞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野丽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