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8民初1425号
原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香花桥(居)社区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水厂路**。
法定代理人:颜文梅,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巾杰,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雨菲,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利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div>原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香花桥(居)社区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上海利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香花桥(居)社区经济合作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香花桥(居)社区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侯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