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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271民初622号

万兴荣与徐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4-20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万兴荣;徐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622号

原告:万兴荣,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徐万生,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万兴荣与被告徐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9年1月28日,原告万兴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兴荣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万兴荣负担。

审判员  马小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