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622号
原告:万兴荣,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徐万生,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万兴荣与被告徐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2019年1月28日,原告万兴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万兴荣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万兴荣负担。
审判员 马小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田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