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825民初345号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詹志忠、李初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志忠;李初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825民初345号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69632509M)

法定代表人:徐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飞,该公司员工。

被告:詹志忠,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李初妹,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志忠、李初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詹志忠偿还借款本金99944.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9月21日起据实计算,本息暂计101403.3元;2.要求被告李初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费用。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了部分诉讼请求,即利息从2018年12月21日起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据实结算。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詹苏燕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伟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詹志忠、李初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10月26日,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詹家信用社(现更名为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詹家支行)与詹志忠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合同号:9231120160016443号)一份,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10日止,在上述期限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合同项下的单笔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确定,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当笔借款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调整方式为按年调整。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如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同日,李初妹向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一份,同意为詹志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7年10月12日,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詹志忠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0日止,借款用途为进购药品,借款月利率为5.4375‰。该笔贷款于2018年10月10日到期后,除从被告账户扣除本金55.3元以及被告支付了2018年12月20日之前的利息之外,被告詹志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初妹也未履行担保义务。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詹志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44.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据实计算),利随本清;被告李初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詹志忠、李初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詹苏燕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