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恢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祖和,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陆浩然,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宋祖和申请执行陆浩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91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宋祖和在两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峻
审 判 员 尹刚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倪伟
书 记 员 严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