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191执恢17号之一

宋祖和、陆浩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6-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宋祖和;陆浩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恢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宋祖和,男,汉族,1967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陆浩然,男,汉族,1987年8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宋祖和申请执行陆浩然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91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宋祖和在两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峻

审 判 员  尹刚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倪伟

书 记 员  严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