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民终564号

郝丽敏、郝丽波等与陈吉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丽敏;郝丽波;李俊;陈吉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民终5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丽敏,女,1970年5月15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丽波,女,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女,1996年9月28日生,汉族。三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诚,大连金普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吉斌,男,1956年9月22日生,汉族。

上诉人郝丽敏、郝丽波、李俊因与被上诉人陈吉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3民初6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郝丽敏、郝丽波、李俊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所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权证与我方所持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内容不一致,不可能存在双方对诉争土地都有合同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又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一审没有查清此节事实。2.土地流转合同可以证明土地是上诉人的,被上诉人继续占有使用是错误的,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陈吉斌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是被上诉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是3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被上诉人符合该条规定的全部情形。郝丽敏、郝丽波、李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将位于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广宁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青石固子2.5亩土地返还给原告,并承担近两年的土地使用费200元。一审法院认为,国家在1983开始第一轮土地家庭承包时,村委会将案涉土地发包给原告的父亲郝振龙及原告郝丽敏、郝丽波,1993年3月在郝振龙去世后,二原告搬到二十里堡村居住。1998年第二轮土地家庭承包时,村委会将案涉土地发包给被告,并与被告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土地台账更名为被告,1998年3月10日向被告发放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5年12月8日,村委会与原告郝丽敏补签一份合同,将案涉土地发包给原告郝丽敏,同日经村委会主持,原告郝丽波与被告签订一份案涉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自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流转价格每年100元。合同到期后至今,案涉土地仍由被告使用。现原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土地2.5亩并承担两年的使用费200元,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案涉土地的请求,因被告持有该土地的所有合法手续,虽然原告对案涉土地补签了合同及双方曾签署过实际上的土地租赁合同,但对被告持有的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没有废除,仍合法有效。故原告对案涉土地物权不具有唯一性,需经过相关行政部门确定后,可再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郝丽敏、郝丽波、李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返还给原告郝丽敏、郝丽波、李俊。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土地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由村委会发包给被上诉人陈吉斌,陈吉斌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村委会又于2005年12月8日与上诉人郝丽敏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同一土地发包给郝丽敏,并主持郝丽波与被上诉人陈吉斌签订案涉土地流转合同。在上诉人郝丽敏与被上诉人陈吉斌对诉争土地均与村委会签有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上诉人郝丽波与被上诉人陈吉斌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情况下,本案应进行实体审理,并通知大连保税区二十里堡街道广宁寺村民委员会参加本案诉讼。1983年第一轮土地家庭承包时,村委会将案涉土地发包给郝振龙和上诉人郝丽敏与郝丽波,其中上诉人郝丽波与李俊的户口于2001年迁出,但上诉人郝丽敏的户籍所在地仍是广宁寺村。1998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签订的原则是“大稳定、小调整”,本案还应查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将诉争土地发包给被上诉人陈吉斌的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8)辽0213民初622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钱

审判员 吕 瑛

审判员 张萍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丽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