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03民初725号
原告:遵义宝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贵阳路高原小区沁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096869586B。
法定代表人:梁永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德,该公司经理。
被告:遵义忆娄山文化培训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忠庄街道绍兴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3MA6H6U8W0K(1-1)。
法定代表人:王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森,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宝潼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忆娄山文化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宝潼贸易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宝潼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宝潼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唐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田园
书记员陈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