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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82民初419号

于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82民初419号

原告:于某某,男,196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九都路副**。

主要

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

原告于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国涛二0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恒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