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刑终32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亮,女,1980年11月2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壮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柳州市城中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亮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9年12月14日作出(2018)桂0202刑初425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梁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梁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亮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梁亮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现梁亮以服从原判为由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梁亮撤回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8)桂0202刑初4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仁慧
审判员 李 玲
审判员 陈永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小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