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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2民初284号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与福建省顺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峄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5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福建省顺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峄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民初284号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磁灶镇陶东路海西星城S-1店01-04、店41-4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31568956XW。

主要

负责人:吴清含,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琼海,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雄,男,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福建省顺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磁灶镇天工陶瓷城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976364420。

法定代表人:王峄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王峄鋆,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以下简称泉州银行磁灶支行)与被告福建省顺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升建材公司)、王峄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泉州银行磁灶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琼海、傅文雄、被告顺升建材公司、王峄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泉州银行磁灶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顺升建材公司归还泉州银行磁灶支行借款本金1513751.63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47780.76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2.王峄鋆对顺升建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顺升建材公司、王峄鋆共同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其在签订合同时提交了353000元保证金,该笔保证金已被扣划,因而实际贷款金额应按1247000元计算。 本院

经审理查明,泉州银行磁灶支行于2017年5月31日与王峄鋆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王峄鋆为泉州银行磁灶支行自2017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与顺升建材公司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为1600000元的保证担保;主债权存在物的担保的,不论该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泉州银行磁灶支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承担保证责任或要求保证人与物的担保人同时履行担保责任,保证人承诺不因此而提出抗辩;泉州银行磁灶支行放弃、变更或丧失其他担保权益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仍持续有效,未因此而无效或减免。2017年5月31日,泉州银行磁灶支行与顺升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泉州银行磁灶支行向顺升建材公司提供总额1600000元,月利率5.7%的贷款;晋江市磁灶镇新能强建材营销部作为担保人于2017年5月16日与泉州银行磁灶支行签订《互助基金质押协议》为上述借款提供质押担保。泉州银行磁灶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顺升建材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王峄鋆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另查明,晋江市磁灶镇新能强建材营销部是天工陶瓷城“小微企业互助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顺升建材公司为该互助基金会员,同意其缴纳的资金为所有委托人(即全体基金会员)在泉州银行发生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本院认为,顺升建材公司、王峄鋆向本院提交的《借款收据》、《通用凭证》、《现金凭证》仅体现了从王峄鋆账户中支取353000元并存入顺升建材公司账户及顺升建材公司向晋江市磁灶镇新能强建材营销部支付1600元管理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这些款项与本案借款有关。因此,顺升建材公司、王峄鋆主张实际借款为1247000元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泉州银行磁灶支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顺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贷款本金1513751.63元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欠的利息、罚息、复息47780.76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 二、王峄鋆对福建省顺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峄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福建省顺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9427元,由福建省顺升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王峄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新民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易

书记员吴煌达 -4- -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