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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黑0102民初6047号

陈冠霆与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冠霆;宋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黑0102民初6047号

原告:陈冠霆(曾用名陈**彪),男,1997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宋宇,男,1993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陈冠霆与被告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冠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冠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宋宇偿还借款本金4060元;2.要求宋宇给付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陈冠霆通过在广夏学院创客咖啡工作半年认识宋宇,恰逢学院新生入学,宋宇发现商机,以零售床垫业务为主体向陈冠霆借款5260元,约定次月还清,后陈冠霆找不到宋宇本人,宋宇承认和陈冠霆有借贷关系。此款至今未还。宋宇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陈冠霆提供的证据与其诉讼请求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陈冠霆与宋宇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宋宇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对本案应承担违约责任。陈冠霆要求宋宇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冠霆要求宋宇按年利率6%计算给付借款到期后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冠霆借款本金4060元。

二、被告宋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冠霆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宋宇负担(此款原告陈冠霆已预交,待被告宋宇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晔岐

人民陪审员  李永兴

人民陪审员  周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纪朋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