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81民初2352号
原告:邹奇呈,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特别授权),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璐,女,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邹奇呈与被告张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邹奇呈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奇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奇呈撤诉。 本案诉讼费用1206元,由原告邹奇呈负担。
审 判 员 王 璐
人民陪审员 王焱明
人民陪审员 吴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简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