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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181民初2352号

邹奇呈与张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邹奇呈;张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181民初2352号

原告:邹奇呈,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旭(特别授权),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璐,女,199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告邹奇呈与被告张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邹奇呈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邹奇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邹奇呈撤诉。 本案诉讼费用1206元,由原告邹奇呈负担。

审 判 员  王 璐

人民陪审员  王焱明

人民陪审员  吴 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简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