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881民初5582号
原告:梁日明,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必坤,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豪,广东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忠线,男,1975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焕林,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湛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华龙。
第三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宏波。
原告梁日明与被告韦忠线、第三人湛江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赖付亮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