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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民初75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与冯玉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冯玉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5民初75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住所地:登封市中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170514231Q(1-1)。

法定代表人:程俊杰。

被告:冯玉春,男,汉族,1957年2月8日出生,住登封市。

原告诉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封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真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焦伟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