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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124民初184号

吕云云与王海军、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吕云云;王海军;赵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24民初184号

原告:吕云云,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住孙吴县。

被告:王海军,男,1978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孙吴县。

被告:赵丹丹,女,1980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孙吴县。

原告吕云云与被告王海军、赵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吕云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海军、赵丹丹给付借款40,000元及利息4,2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8年12月29日前还清。逾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给付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确切住址及其他相关信息,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吕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3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雁滨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