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阁,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其锋,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女,汉族,1967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臣,男,汉族,1953年6月13日生,住址同上,系王艳之夫。
上诉人李红阁因与被上诉人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3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3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红阁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7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凯
代理
审判员 刘 潇
代理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健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