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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民终530号

李红阁、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红阁;王艳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民终5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阁,男,汉族,1982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其锋,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女,汉族,1967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臣,男,汉族,1953年6月13日生,住址同上,系王艳之夫。

上诉人李红阁因与被上诉人王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3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水县人民法院(2018)豫1623民初26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商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红阁预交的二审诉讼费173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凯

代理

审判员 刘 潇

代理

审判员 张 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健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