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802民初464号
原告:咸阳永和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西吴办豆马村机砖厂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陕西恪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崆峒西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咸阳永和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咸阳永和锻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咸阳永和锻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咸阳永和锻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90元,减半收取4845元,由咸阳永和锻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叶怀葆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