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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523民初4991号

安徽大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兴国海兴锻造有限公司、袁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2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大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兴国海兴锻造有限公司;袁海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23民初4991号

原告:安徽大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太阳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5830275623。

法定代表人:倪大权。

委托代理人:徐俊,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一:兴国海兴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3276386393。

法定代表人:袁海林 被告二:袁海林,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住江西省兴国县。 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邱剑,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安徽大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国海兴锻造有限公司、袁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安徽大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大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大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兴国海兴锻造有限公司、袁海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60元,减半收取5380元,由原告安徽大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太文

审 判 员  林 琳

人民陪审员  李 跃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